雙十一剛過,京東和阿里因為雙十一商標對簿公堂。京東申請注冊了京東雙十一等五枚商標,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京東遂將商標評審委
“雙十一”剛過,京東和阿里因為“雙十一”商標“對簿公堂。京東申請注冊了“京東雙十一”等五枚商標,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京東遂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至法院,今日(11月14日)下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而在此前將“雙十一”注冊成功的阿里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法院供圖
因“雙十一”商標被宣告無效 京東狀告商標評審委員會
此次法院受理的“雙十一”商標總共有五件,分別為京東公司申請注冊的“雙11·雙11及圖”、“京東雙十一”“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等五枚商標。
阿里于2017年7月26日對京東申請注冊的上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先注冊的“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jié)”“雙11”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據此裁定訴爭系列商標或予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此后,京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京東的代理人表示,“雙11”“雙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業(yè)促銷活動節(jié)日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在本類別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阿里此前申請的商標既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在涉案服務類別上又不具備任何知名度,京東申請的商標與阿里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京東申請的商標和阿里在先注冊的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商評委裁定關于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列商標’或‘源自用于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的認定和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代理人說。
“首屆雙十一是由阿里發(fā)起的,阿里有開創(chuàng)功勞但沒有獨占資格。”因此,京東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認為裁定正確 阿里認為京東故意搭便車
對此,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訴爭系列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阿里在先注冊的商標在服務的方式、服務目的以及服務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別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訴爭系列商標雖經過一定設計,仍易識別為“雙11”,阿里在先注冊商標均為文字“雙11”、“雙十一”。
“所以京東注冊的商標與阿里在先注冊商標在文字構成及呼叫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認為上述商標為系列商標。”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在先注冊的商標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因此,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阿里的代理人庭審中說,“雙十一”活動由阿里開創(chuàng),并為此投入了大量的宣傳。早在2011年、2012年,原告還沒有使用任何的“雙十一”來宣傳。原告注冊訴爭的“雙十一”商標,是有主觀惡意的攀附或搭便車行為。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記者 王巍)